离职争议
1.首先要确认你们所签劳动合同中有无注明你愿意服从公司安排在指名门店间调动,这点非常重要.
a.如有注明,愿意服从调动,当然公司可以调动你,且是合法的.
b.如没有注明,公司要调动你,则应该和你们沟通协商,被雇佣者可以不同意.
2.正常情况下,公司要单方面中止合同要付赔偿金,不续签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第一个同事的1100元是以一个什么名头拿到手的?你没有说清楚.
3.未过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可不需要理由.
4.工作时间不包含就餐时间,你的工作时间是6.5H/天.
5.保留劳动合同,工衣,工牌,认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及一切可以证明你在此公司工作过的证据.
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去反映情况,看他们是否会帮助你们!
老板脾气很不好想辞职该怎么说
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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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业长青》([美] 詹姆斯·柯林斯)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AIld1D_KLsUqeeWj67_tCA 提取码:8l5q 书名:基业长青 作者:[美] 詹姆斯·柯林斯 译者:真如 豆瓣评分:8.1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6-9 页数:317 内容简介: 如何建立一个伟大并长盛不衰的公司?有思想的人们早已经厌倦了“年度流行语”般稍纵即逝的管理概念,他们渴求获得能经受时间考验的管理思想。 柯林斯和波勒斯在斯坦福大学为期6年的研究项目中,选取了18个卓越非凡、长盛不衰的公司作了深入的研究,这些公司包括通用电气、3M、默克、沃尔玛、惠普、迪士尼等,它们平均拥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什么使这些公司不同于它们的竞争对手呢?他们拥有什么别的公司所不具有的法宝呢? 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柯林斯和波勒斯超越了连篇累牍的专业术语,拒绝追逐时尚,发现了使杰出公司出类拔萃的永恒品质。 全书有数百个具体的例子,并被组织成了紧密的实用概念框架,能够适用于各个层次上的经理人与创业者。 作者简介: 吉姆·柯林斯(Jim Collins)在加利福尼亚的帕洛阿尔托经营着自己的管理教育和咨询公司。他是《超越创业精神》的作者之一。柯林斯1988年进人斯坦福大学商学院,曾获得该学院的杰出教学奖。此前他在麦肯锡公司和惠普公司任职。 杰里·波勒斯(Jerry I. Porras)是斯坦福大学商学院组织行为与变化学的弗留德·H. 梅里尔教授。他是《流式分析》一书的作者,是用于发现组织变化的流式分析电脑软件的发明者之一。波勒斯还领导着斯坦福大学组织变化学的管理项目。此前他在通用电气公司和洛克希德公司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