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被判处死刑,她对小木匠一家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杀人恶魔劳荣枝在外逃逸20年之后,终于被抓捕归案并且被判处死刑。虽然在宣布判决结果的时候,劳荣枝在现场痛哭流涕,并且坚持要上诉,说自己从来没有杀过人,不过依旧没有人相信。劳荣枝这些年来所犯下的恶行被所有人所不耻,她和法子英两个人犯下了滔天大祸,破坏了多个普通的家庭。 劳荣枝本身是师范学校的学生,在毕业之后当了一名老师,在一次聚会上遇到了法子英。法子英从小辍学,混迹社会,在第二次出狱之后,他在当地的黑社会也是有了一定威望的。劳荣枝在遇到法子英之后,就跟法子英一起四处骗钱,等没有钱花的时候就去绑架有钱人威胁勒索。后来法子英被捕之后也说过他们去绑架这些有钱人从来都没有想过放掉他们,他们一开始的想法就是要把他们杀掉这些无辜的人,可见他们的内心是有多么的歹毒。 法子英和劳荣枝在绑架了富商殷某之后把他关在了一个笼子里面,并且威胁殷某把身上的钱全部交出来。殷某不相信法子英和劳荣枝会杀人,于是劳荣枝就去当地的家具市场骗回来了一个小木匠,在殷某的面前杀害。殷某被吓破了胆,也就不敢再反抗了。而被他们骗回来的那个小木匠只有31岁,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也是唯一的一个劳动力,他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只是相信了劳荣枝所以才被劳荣枝杀害。 小木匠被杀害之后,家里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小木匠的妻子就只能带着孩子到处打工,孩子们也没能够继续上学,早早的进入了社会。如果没有遇到劳荣枝的话,小木匠事业会慢慢的发展,孩子们也能够在学校里继续上学,也不用小小年纪在外面漂泊。在劳荣枝被捕之后,小木匠的妻子也第一时间去丈夫的陵墓告慰丈夫的在天之灵。
劳荣枝为什么杀小木匠
劳荣枝为了使自己绑架的殷老板相信自己真的是绑匪,所以杀害了小木匠,震慑殷老板。 1999年7月22日,法子英在白水坝一电焊门市部以“关狗”为名订制钢筋笼一只。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某歌舞厅坐台,物色到绑架对象殷建华。7月22日上午,劳荣枝打电话诱骗殷建华至其租房处。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殷建华,将其手脚捆绑锁进钢筋笼。 为使殷相信其是绑匪,并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在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工活要做为名,将木匠陆中明骗至其租房处捆绑后,当场用尖刀猛捅陆的腹部、背部,将陆头颅砍掉,之后将尸首放入冰柜存放。在法子英的恐吓下,殷建华按法的意思写了两张字条给其妻刘某,要刘交钱赎人。 扩展资料: 据厦门门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2019年11月27日,厦门警方在“云剑行动”中,经过缜密分析研判,发现外地命案嫌犯劳某枝在厦门出现,并迅速布控抓捕,于11月28日上午9时许在厦门某商场将其抓获。 多位与劳荣枝认识的人听说她是“杀人嫌犯”后都表示震惊,认为她平时生活中说话轻声细语,与杀人犯完全是两种人。 1999年,法子英被执行死刑,劳荣枝潜逃。二十年来,她长期隐姓埋名,使用虚假身份,就在被抓前一天,她还发布了一条朋友圈动态,“感恩节,感恩,生命中遇到的每一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身负7条人命劳荣枝长期隐姓埋名 神秘面纱揭开
劳荣枝怎么被发现的呢
警方是在厦门市湖里区的一个商场里发现劳荣枝的。2019年11月27日,厦门警方在“云剑行动”中,通过大数据“人脸识别技术”建立的网上追逃系统,发现并锁定了在逃罪犯劳荣枝。背负7条人命,多次整容,长期隐姓埋名、使用虚假身份,劳荣枝依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在此奉劝哪些在逃罪犯不要有侥幸心理,现在大数据、DNA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天网系统、追逃系统等先进科技,就在你的身边,早晚被抓,尽快投案自首,还可以争取宽大处理。
劳荣枝犯了什么罪?
法律分析:劳荣枝,女,1974年生,江西九江人,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子弟学校的小学教师 。1996年,劳荣枝和其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杀害了一家三口,之后又在温州杀死两人。加上在合肥犯的案,一共杀害了7人。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