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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两道论述题求答案

现代法治原则之下,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否则应赔偿或补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已广泛应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指导等各个领域。为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化,必须在准确界定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地位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行的行政程序、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以及司法审查制度。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目前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对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该行为有效存续的信赖而获得的合法利益予以合理补偿。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来理解:但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和行政法中的运用相对来说还比较落后。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诚信社会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3,盼解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开除学籍、毕业、学位授予等是国家授予学校的行政权 对此引起的纠纷当然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应该为学校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 有三种情况:复议维持的 告原机关 复议改变的 告复议机关 复议不受理 不答复的 两个机关都可以告 所以 你应该以学校为被告

人民法院当然会受理 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啊 并且学校开除学籍的行政行为只是很普通的行政行为 不属于法院不能受理的特例范围内

4,请高手回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多选题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B.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C.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享受的权利D.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2.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B. 精简原则C. 高效率原则 D. 依法设置的原则)。
3. 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B. 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D. 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4.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A.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C.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5. 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包括(A. 特定的事业单位B. 特定的企业单位C. 特定的社会团体)。
6. 行政相对方的义务包括( 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D. 遵循法定程序的义务)。
7.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B. 产生依据不同C. 行为后果不同 D. 法律地位不同)。
8.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A. 国家权力机关C. 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9. 关于公务身份的公务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活动B. 享有行政职权,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10.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具有较强的执行性C. 从事国家行政管理职能D. 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试题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议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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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两道论述题求标准答案

针对的对象不同;抽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具体针对具体的人; 行为后果不同;具体的行为后果会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抽象则不会; 实施主体不同,抽象的是行政机关以及立法机关,具体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以上来自网友,我看了哈,基本准确。) 以上内容也不算什么标准答案,仅供你参考,提供一个思路,具体的自己也可以想想,组织哈语言什么的